女子性病未愈继续卖淫是犯罪吗
43岁的黄某是江西南丰人,2014年8月19日21时许,黄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某出租房内,明知自身性病梅毒尚未确诊痊愈,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他人进行卖淫,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血液检查其仍患有性病病毒。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性病未愈继续卖淫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项锐 鹿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性病是否传染他人,并不影响定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了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本案中,黄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