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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中放点罂粟壳违法吗

2014-11-05 17:19:16 作者:李华阳 531人浏览 0人评论

火锅中放点罂粟壳违法吗

宿迁市湘鹅庄汤锅料理店,是家全国连锁的火锅店。于2009年11月4日依法成立,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三十岁的王某。现该店因为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已被依法吊销了《餐饮服务许可证》。

基本案情:2012年2月,执法人员对幸福南路的湘鹅庄二分店随机抽取3份火锅汤样品,送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发现,三份样品中均含有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涉嫌食品非法添加罂粟壳。据查,是老板授意厨师长添加罂粟。据王某供认,因其经营的料理店生意不好,为了吸引顾客,其先从非法渠道采购罂粟壳,粉碎后,指使尚某加入其自制的火锅底料中,以增加口感,吸引顾客。王某供认,该自制火锅底料仅供宿迁门店使用,未销售至其它餐饮单位。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饭店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 老板厨师被判刑 作者:高峰)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且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被告王某为了增加其经营的火锅的口感,吸引顾客,指使尚某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的罂粟壳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属于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王某、尚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尚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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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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