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丈夫拉横幅举报官员通奸合法么
近日天涯论坛有网帖举报称,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培训科一科长长期与他人妻子保持暧昧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昨日,南都记者从该局获悉,目前该官员已被停职检查,并在接受进一步调查。
该网帖发布于10月22日下午6时许,附有一张落款时间为9月28日所写的妻子“悔过书”照片,以及多张在该局门口拉横幅的图片(见上图)。发帖人自称是当事女子老公。
“悔过书”中称2010年9月在银厦广场某酒吧认识了现在交通运管局培训课的陈光明,并很快在车里发生关系,直至今年9月一直保持情人关系。“悔过书”中还称,其与陈光明今年5月在坦洲某酒店开过房,今年8月借出差之便在长沙幽会。“因为他是公职人员,不方便在珠海开房,所以都在他车上做。”每次的地点都是在体育中心南门停车场。
“悔过书”中请求丈夫原谅自己,“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保证不再与陈光明联系,希望老公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等。
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发帖人姓温,39岁,珠海本地人。其称妻子姓文,今年33岁,为幼儿教师。温先生证实网帖为本人所发,所附照片中的“悔过书”也为妻子所写。温先生称,自己是9月22日晚使用妻子手机上网时不小心发现此事,随后妻子向他承认与陈光明一直保持性关系。“跟我妻子通奸长达4年,两人多次开房、车震。”温先生表示已经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南都记者了解到,网帖所指称的陈光明今年51岁,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二级单位运管处培训科科长,已有家庭。昨日该局表示,根据珠海市纪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关于对陈光明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建议》要求,经研究,该局决定对陈光明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并责令其接受组织进一步调查。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情人丈夫拉横幅举报通奸 珠海一官员被停职 作者:李京 蓝辉龙)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健康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都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权利主体同意不得强制披露。
本案中,尽管陈光明和文某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过错,但温某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不应将涉及陈光明和文某隐私内容的资料通过拉横幅及网曝的方式恶意向他人扩散、宣扬,使陈光明和文某的隐私为社会外界知悉,从而降低其社会评价,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另外,陈光明与文某的不正当关系在前,侵犯了温某的利益,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温某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