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是犯罪吗
邢社春、郭小燕夫妇自2008年起在汉中市汉台区经营活禽店,长期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2014年4月15日,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告知邢社春和郭小燕禁止使用工业松香为畜禽脱毛,并发放告知书。邢社春、郭小燕明知使用工业松香是非法行为,但为了节约成本,二人不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告知书,依然使用工业松香为售卖的活禽脱毛。经检测中心检验,邢社春处提取的疑似松香混合物主要成分为工业松香,提取的经松香褪毛的鸭翅膀中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 活禽店夫妇双双获刑 作者:姜晓玲)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本案中,邢社春、郭小燕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工业松香,仍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