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终止妊娠丈夫能索取精神损害赔偿吗
刚结婚几个月,妻子黄某便离家出走,未经丈夫潘某同意,妻子黄某私自终止妊娠。随后,丈夫潘某以妻子侵害其作为准父亲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妻子私自终止妊娠 丈夫法院索赔十万被拒 作者:黄丽丽 陈朵朵 张广权)
李华阳律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妻子黄某有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丈夫潘某无权干涉。潘某以黄某侵害其作为准父亲权利为由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