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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袭击小学生致一死一伤法律分析

2014-11-09 15:34:09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恶犬袭击小学生致一死一伤法律分析

11月2日早6点多,固镇县两名五年级小学生在上学途中遭遇三条恶犬袭击,一人不幸被狗咬死,另一人受伤的事件。经法医鉴定死者“头部一块头皮被撕去,两只耳朵都有被撕咬的痕迹,脖子和喉咙上都有抓痕,大腿上还有贯穿伤,应该是被狗咬穿”。接到群众报警,大批警力携带武器,开了五十多枪,将三条狗当场击毙。经测量,阿拉斯加雪橇犬身长1.1米,体重80多斤,两条大丹犬都在1.4米长,体重约130多斤。案发当天下午,狗主人向派出所投案。经警方查明,该三条恶犬分别为两条大丹犬和一条雪橇犬,系城关镇田庄村村民田某某及丁某某在其养鸡场内饲养。其养鸡场与出事的刘圩村仅一沟之隔,距事发地点直线距离600多米。据悉,田某某将这个养鸡场交给儿子小田管理,自己很少来,小田又请丁某某管理,包括饲养这三条大狗。养鸡场有三道大门,狗被关在最里面一道门内,怎么跑出来不得而知,小田和丁某某推测,事发当天有人来养鸡场打疫苗,人来人往,三条大狗可能瞅着这个机会溜了出来。

目前,对三条犬负有监管责任的小田和丁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安徽恶犬袭击小学生致一死一伤 恶犬主人已被刑拘 记者:周畅 姜刚)

 

  李华阳律师:一、刑事分析: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本案中,田某某、小田和丁某某作为极具危险性恶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过失使三条犬脱离控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本罪。本案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区分主、从犯,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处罚。鉴于田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民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本案伤人恶犬大丹犬和雪橇犬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属于危险动物。田某某作为鸡场和烈性犬的主人,小田和丁某某为其提供劳务,两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田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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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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