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斤黑熊遭8村民开枪射杀法律分析
10月8日下午5点,龙华镇碳石村村民向村委会反映:有人在附近山上猎捕黑熊。村干部立即将情况向龙华镇派出所报告。
办案民警介绍,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追捕小组采取“缉劝并重,双管齐下”等措施,一方面及时将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开展网上追逃;另一方面组织民警前往嫌疑人家中对其亲属开展政策宣讲力争敦促投案,同时,还根据获取的情报线索派出案侦民警,辗转宜宾、沐川等地围绕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活动轨迹架网布控。
10月18日,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贵、刘某志、罗某良到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投案。
4名在逃人员成功到案,收网时机已经成熟,专案组立即制定抓捕方案。10月19日下午,警方在龙华镇碳石村、中梗村分别将曾某兴、胡某、张某强抓获。
多名犯罪嫌疑人称:“10月8日上午,曾某兴利用自制铁夹准备捕捉野猪,意外发现一头被夹的黑熊,随即他告诉同村的罗某良、刘某贵等人。当天下午,曾某兴、刘某贵等8人带着非法私藏的三把火药枪进山,对被夹的黑熊进行射杀。为掩人耳目,趁天黑将黑熊尸体推下飘水岩。”
犯罪嫌疑人交代情况后,办案民警在距离飘水岩1公里外的草丛中,找到了捕猎黑熊所用的铁夹和三把火药枪。
专案组将遇害黑熊的头部和皮毛送至宜宾市绿盾森林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后得知遇害黑熊,正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亚洲黑熊。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内鬼”矿工盗窃金矿石 投案自首终获轻判 作者:周瑜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案中的亚洲黑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杀亚洲黑熊,已触犯刑律,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本案中的捕猎者系用军用枪支进行猎杀,其行为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其中,刘某贵、刘某志、罗某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