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道法自然”问:我有一朋友正在考驾照,想开我的车练练手,我不答应有伤情面,就借给他了,谁知那么不走运他竟撞伤了一个人,请问人不是我撞的我要担责吗?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虽然是你朋友开车撞伤的人,但你明知你朋友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车借给他使用,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