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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上诽谤离职员工啥后果

2014-11-12 16:02:18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单位网上诽谤离职员工啥后果

几年前,王某以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做出《对王某作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二天,觉得还没有尽到广而告之义务的单位在某报纸上刊登了《解除劳动关系公告》,称因王某“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决定对其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该公布同时刊登在报纸的网站上。

经查,该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单位网上诽谤离职员工 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晨迪)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涉案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在其刊登的《公告》中写上这样的内容,影响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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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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