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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闺蜜吵架发闺蜜裸照到朋友圈啥性质

2014-11-12 16:21:01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与闺蜜吵架发闺蜜裸照到朋友圈啥性质

成都一名贾姓女子,近日因为与肖姓闺蜜吵架,竟被对方将裸照上传到朋友圈,贾女曾一度要求对方将裸照删除而被拒,最终于定报警救助。

对于裸照被上传到朋友圈,贾女直言对其造成极大影响,而且两人只是为一点小事争吵便遭到了报复,“就是一张恶劣的裸照,10月30日晚上她让我出来玩,我又不想出来,她就扬言要把照片发朋友圈,没想到她真的发了朋友圈”。

贾女更表示该张裸照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偷拍,并指肖女朋友圈至少有数百人,换言之,其裸照已有多人看过,“我截图的时候就看到已经有人评论了,很多人已经看到我的照片了”。随后贾女曾要求肖女删除照片,反被对方威吓说手上还有其他裸照,“她说她还有照片,她还要发,发了不会删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与闺蜜吵架裸照被发朋友圈 已有数百人看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本案中,肖某将贾某裸照传播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贾某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肖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还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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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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