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老妪”问:我在单位工作四年了,现因个人一些不足为人道的原因已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也毫无意义,单位依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任何异议,但单位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不知是否合法?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上可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