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班主任骗女童开房未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小学班主任骗女童开房未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吗

2014-11-14 7:39:24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小学班主任骗女童开房未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吗

这个奇葩班主任姓汪,湖北恩施人,出生于1988年。两年前,到浦江一所民工子弟学校任教,现在是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教语文。

汪某年纪不大,却已经有个5岁的女儿,在老家由父母抚养。孩子的妈妈今年只有19岁,几个月前,两人闹矛盾就分手了。汪某寂寞了,今年9月份,学校来了个贵州女孩小红(化名),12岁,读四年级。汪某见小红活泼可爱,就主动和她联系,经常给她买些糖果吃,两人还常常在QQ上聊天。

11月9日晚上7点多,汪某把小红从家中约出,到浦江一家旅馆。两人一起喝了些啤酒。 

汪某趁机还对小红又亲又抱又摸,把她衣服脱光,说要抱着一起睡觉。小红倒还清醒,奋力挣扎。汪某见小红死也不从,只好又给她开了一个房间。小红一个人反锁了房间门,蒙着头在被子里一夜没有睡觉。

第二天早上,汪某给了她15元钱,让她买些吃的,其实也是“封口费”:不要把晚上的事情说给任何人,然后就走了。另一边,小红的父母急坏了,到处找女儿,手机也打不通。11月9日晚上11点多,就到派出所报了失踪案。

第二天,一夜未眠的父母见失踪了17个小时的女儿平安回到家中,非常高兴。可一听女儿的遭遇后,夫妻俩腿都软了,马上又拉着女儿到了派出所。

浦江县公安局浦南派出所受案后,马上到学校,把汪某带回来调查。一开始,他还不承认。经过两个多小时审讯,汪某才一点点交代了。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浙江一26岁小学班主任骗12岁小学生开房被刑拘 作者:朱丽珍)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者威胁对象。本案中,汪某骗12岁小学生开房,猥亵女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