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上课看小说被老师批评跳楼身亡谁担责
11月4日,湖北郧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八年级男生金某某在早自习时看小说,上物理课时又在课堂下象棋。10点50分左右,班主任把他和另一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批评并要求请家长到学校。过了5分钟左右,金某某从办公室出来后,从4楼教室跳楼自杀身亡。
据郧县宣传部门介绍,班主任陈某某并未对学生说任何过激话语。触动金某某的很有可能是那一句“请家长到学校”。 当地警方透露,金某某家3年前因南水北调搬迁移民至武汉,但像不少移民一样,他们选择了留下来生活。金某某父母在十堰城区做生意,平时,金某某留守借宿在当地亲戚家。目前,校方正在协调善后事宜。
据了解,目前,涉事班主任陈某某思想压力很大,但仍正常任教。当地教育部门很有可能会追究其一定责任。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初中生上课看小说被老师批评跳楼身亡)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学校免责。
本案中,金某在课堂上看小说、下象棋,班主任陈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期间没有任何侮辱性语言,且未采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式,陈某是正常履行老师教育学生的责任,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是合法的。如果金某在批评教育期间没有表现出要轻生和情绪异常变化,陈某主观上是无法预见到金某在批评教育后会采取跳楼自杀行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金某的死亡后果与陈某的教育批评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另外,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本案金某的父母常年未与金某共同生活,疏于对孩子心里健康的关注,令其缺乏家庭关爱,对金某的心里健康有很大影响,故金某的父母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主观上有过错,应该对金某的自杀死亡后果负责。
且金某作为初中八年级的学生,应该认识到从四楼跳下去的危险性,也能预见到跳下去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由于其对生命的意义没有正确的认识,且心里承受能力差,以至于在老师正常的批评教育中,采取轻生跳楼自杀过激行为,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金某应该对自身过错导致死亡的后果负责。同时,根据《侵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故金某跳楼身亡是其自身故意造成的,与陈某的教育批评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