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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王艳对这套房子有继承权吗?

2014-11-15 10:47:07 作者:李华阳 41人浏览 0人评论

旁白:老胡已经70岁了,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儿王艳是老胡领养的孩子,但视如已出,而这个养女对老胡也是非常的孝顺,经常来照顾老胡的起居生活。这天王艳照常来到老胡家里,并给老胡带来了刚办好的房产证。

王艳:妈,今天的药按时吃没

老胡:吃了吃了,你一天问几遍

王艳:问几遍您还忘呢。

老胡:我饿了,今天给我做什么啊

王艳:做您爱吃的炸酱面,妈,您的房产证下来了,我去取的,写的是您的名字,我给您放您屋里那个箱子里啊,您可放好了。

老胡:哎,行,放那吧,你哥王思好久没来看我了,你回头告诉他一声,让他看我一趟,

王艳:妈,我打电话了,哥说他出差了

老胡:天天出差,哼,养儿不如养女啊。亲的不如养的,这世道啊。

这两年间,王艳精心照顾老太太,但是老太太还是去世了,王艳悲痛万分,这天喊着哥哥王思为母亲操办丧礼事宜来进行商量。

王艳:哥,咱妈的丧礼我想着是这样,坟地呢一年前我就买好了,这钱也不让你出了,你把咱妈这丧礼上的支出包了就行了,收的礼钱我也不要,不过有一点,妈的丧事要办的像模像样,不能让人笑话。

王思:我没钱啊,我出不了,你既然都出了出完呗

王艳:你,你是他儿子啊,就算钱我全出了,那丧礼还是要你这个当儿子的一手操办啊。

王思:我为她披麻戴孝还不行啊。你给我那么多任务我也干不了啊

王艳:行行行,我不指望你,我全包了,我走了

王思:哎不是,那咱妈那房子

王艳:咱妈还在那躺着没埋呢,你这会是要分财产呢?

王思:不讲就不讲,你凶什么。

王艳指望不上哥哥王思,只好自己操办丧事,这天王艳回到母亲家想收拾几件衣物好去火化,谁知道钥匙竟然开不开门,王艳正急头急脑的开着的时候,门竟然从里面开开了。原来是王思开的门。

王思:你干嘛呢

王艳:我这钥匙开不开门啊

王思:你肯定开不开啊,锁我换了

王艳:你换锁?凭什么

王思:这是我的房子啊

王艳:这是咱妈的房子

王思:我是她亲儿子,你不过是抱来的养女,我们家养你那么大已经够意思了,你还想惦记我妈的东西,你还要脸吗

王艳:妈尸骨未寒,你就开始琢磨她的房子,她生前你没看过她几次,死了你给我讲亲儿子了,你可真要脸,我告诉你王思,这房子不是你说是你的就是你的了,你说了不算,咱们走着瞧。

 

旁白:作为养女,王艳对这套房子有继承权吗?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992年3月26日以法发〔199211号)《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  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第一,如果老胡与王艳之间的收养关系建立于199241日之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王艳是老胡领养的孩子,如果收养手续完善,那么,老胡与王艳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老胡与王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母女的规定,王燕与王思之间则适用兄妹的规定。老胡去世后,王艳和王思皆为老胡第一顺序继承人,二人都有法定继承权。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王艳对老胡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至于王思,如果其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然而,假如老胡与王艳之间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那王艳不再是老胡的法定继承人,但因她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亦可以分给她适当的遗产。

综上,如果老胡与王艳之间的收养关系建立于199241日之后,根据老胡与王艳之间收养关系成立与否分两种情况,第一,收养关系成立,王艳系老胡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依法具有继承老胡房产的资格,且因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多分该房产;第二,收养关系不成立,王艳不属于老胡法定继承人,但因其对老胡抚养较多,可以适当继承该房产。

第二,如果老胡与王艳之间的收养关系建立于199241日之前,其虽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但二人之间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即,老胡与王艳之间适用法律关于母女的规定,王艳系老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老胡遗产,即该房产的资格,并且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予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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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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