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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接受战友赠军用子弹作纪念是犯罪吗

2014-11-17 8:07:16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接受战友赠军用子弹作纪念是犯罪吗

刘某是茶陵县腰陂镇木冲村农民,曾在部队当兵,和夏某是战友。2006年8月,夏某得了不治之症,便将收藏的51枚军用子弹赠送在家务农的刘某,留作纪念。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接受战友赠军用子弹 外出务工子弹被盗获刑 作者:何淼玲)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本案中,刘某明知是军用子弹而非法持有51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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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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