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同房丈夫诉离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原告林某和被告李某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订婚时约定聘金为188890元,结婚前原告林某支付被告及家人礼金126890元,此外原告林某还赠送被告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女婚戒一枚。
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少,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归还结婚时支付的12.6万余元彩礼及结婚时的黄金首饰。
被告李某称结婚后长期没有同房,并非其不愿意,而是原告林某自身身体不行,给被告造成身体上、心理上的伤害,使得夫妻感情无法培养。李某愿意离婚的同时,要求原告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费10万元,尚欠的聘金6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婚后未同房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陈立烽 袁英 张金川)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林某和李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后已共同生活,仅是因林某自身原因未有性生活,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因此,对于林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