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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身体不行强奸不成换抢钱法律分析

2014-11-19 9:58:32 作者:李华阳 40人浏览 0人评论

歹徒身体不行强奸不成换抢钱法律分析

哈尔滨阿城警方巡逻时查获一名在逃人员管某。今年8月,管某曾吸毒后驾车假装拉黑活,意图对一名搭车女孩强奸。但因为吸毒后身体不行未能得逞,转而将女子身上500多元钱抢走。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 女子坐黑车险被强奸 因歹徒身体不行幸免)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管某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由于自己吸毒身体不行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且管某对受害人实施强奸(未遂)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当场强行拿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当与强奸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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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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