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味里检出敌敌畏是犯罪吗
吴某在南澳街道南澳街经营咸鱼店。2012年3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对吴某经营的咸鱼店销售的池鱼干等海产品进行检查,在池鱼干样品中检出敌敌畏含量为0.67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吴某购买池鱼干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均无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海味里检出敌敌畏 老板被处罚5000元获刑九个月 作者:蔡佩琼)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且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