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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是否可以不尽孝

2014-11-20 17:36:44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收养关系解除是否可以不尽孝正常来说,收养关系的解除,意味着双方不再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但是如果收养子女已抚养成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否就可以不尽孝,当然地免除支付老人晚年生活费用的义务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解除收养关系并不当然免除尽孝义务 作者:付建国)李华阳律师:《收养法》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虽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不再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然而,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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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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