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白:吴英女士怀孕3个月,非常急切的想买套房子迎接即将出生的小宝宝,中介公司爱家房产的工作人员小刘通知她,有一套符合吴英女士要求的房产,让吴英女士来看一下,吴英女士急忙赶了过去:
小刘:吴女士,这是出售房屋的房主王奇女士,
吴英:你好,你这房子在哪个位置啊,多大面积啊
王奇:我这房子在南阳路,是学区房,有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和幼儿园什么都有,二房90多平。
吴英:那挺好,那你的价钱
王奇:我呀,是急着卖房子筹钱,我也不想在那等,所以啊一口价80万,这比市场价便宜十多万。
吴英:那这价钱
王奇:这价钱不能搞了,只能是这了,而且我那房子装修的很好,年份也不久,停车也方便。要不是我生意上有问题,周转困难,我才不会卖,我租出去一个月都不少钱。所以价钱你不用跟我谈,一口价
吴英:那我们什么时候能看看房子啊
王奇:越快越好,我也很忙,要不现在吧,
吴英:唉,那走吧。
王奇:你看这房子,不错吧,这个房间可以当小孩的房间,
吴英:唉?这房子的窗户为什么钉死了打不开啊
王奇:哦,说了是小孩的房间吗,安全考虑,你要是想打开,你回头换一下外面安个网不久行了,怎么样,对房子还满意吗?
吴英:满意满意,
旁白:吴英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和王奇签订了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吴英买完房入住心切,赶紧的对房子进行打扫,并找了个工人把儿童房的窗户打开,想在里面装一个防护网。谁知道工人打开窗户看见了高压线,离窗户不过一米远。
工人:大姐,你这窗户外面有高压线啊
吴英:高压线?怎么可能,哎呀,这离那么近,
工人:这窗户你还是别打开了
吴英:高压线那么近,怪不得你卖那么便宜,这房子还怎么住啊
吴英找人检测了一下屋子,发现屋内辐射严重超标,基于对未来宝宝健康的担忧,吴英找王奇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王奇:这房子我退不了
吴英:你违约了,你怎么退不了
王奇:咱们的购房合同上我违反了哪一条啊,房子我带你去看了,你自己没看清楚,不能怨我啊
吴英:你,你,你当初使诈,合同上没写,你也要退我钱,还要赔偿我损失,否则我就去法院告你去
旁白:听众朋友们,王奇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吴英可不可以要求王奇退房并赔偿损失呢?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王奇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的窗户距离高压线不过一米远,屋内辐射严重超标的事实,使吴英陷入错误认识,最终违背真实意思与王奇订立购房合同,王奇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吴英作为受损害方,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购房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吴英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其可要求变更合同;如果吴英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本案中,吴英出于对宝宝健康的考虑,其要求退房的态度很明确,也就是说,吴英选择撤销该购房合同。合同被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吴英应退还因该合同取得的房产,而王奇亦应退还吴英的购房款,同时,王奇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吴英因此受到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这种义务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诚信义务的承担,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附随义务,该义务也将自动转化为合同的内容,成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违反此种义务亦构成违约。本案中,王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包括附随义务,王奇违反此义务欺诈吴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