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女友与人有染打砸女友的家是犯罪吗
据介绍,男子王某是达州人,平时在成都上班,和女友冯某恋爱一年多。2014年4月,一直住在达州的冯某忍受不了异地恋而提出分手,但王某不舍。为了让冯某回心转意,王某当月便从成都赶回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并来到了冯某家门口。冯某不在家,王某决定在门口一直等到女友回来,和她好好谈谈。但直到当晚8时许,冯某一直没有回家,电话也联系不上。王某急了,便叫来开锁王将门打开。
入室搜寻一番后,王某发现了疑似其他男子的居住痕迹。他醋意大发,随即恼羞成怒,气冲冲跑到厨房,拿起菜刀对着房间一阵乱砍。冯某家中的电视机、冰箱等物品全部被打砸坏,王某这才愤怒地离开了。等冯某回家时看到家中景象,吓了一大跳。打电话给王某,才知道这事就是男友干的。可王某不但不认错,还仍然气势汹汹地要来找她,忍无可忍的冯某选择了报警。
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795元。随后,王某赔偿了冯某的损失,并获得了冯某的原谅。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疑女友与别人有染 到女友家中打砸被刑拘 作者:王华逸)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本案中,王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