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性侵六龄女童赔钱能了事吗
遭性侵的女童叫黄莺(化名),在村子附近一家幼儿园读学前班,今年未满6岁。黄莺的父母都在深圳打工,她和弟弟一起跟随爷爷奶奶在家生活,属留守儿童。
11月11日上午放学后,黄莺又像往常一样到同村的同班女同学黄丽(化名)的家里玩。到了中午12时左右,黄莺独自回到家里时,她的奶奶发现孙女的裤子上有血迹。经再三询问,黄莺才哭着告诉奶奶她遭到了同村男子黄某雄的性侵。黄某雄是女同学黄丽的叔叔。黄莺的爷爷奶奶闻讯马上赶到黄丽家质问。黄某雄承认了性侵一事,表示愿意赔给黄莺一笔钱,但被拒绝。
当天下午,黄某雄被徐闻警方带走调查。经审讯,黄某雄对性侵黄莺一事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刑拘。
据了解,黄莺是被黄某雄骗到其家里性侵的。黄某雄在性侵时,曾威胁黄莺不能对任何人讲,不然就没命。
今年31岁的黄某雄是一名猪肉贩子,曾离过一次婚,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女儿随他生活。村里多名群众反映,近几年来,黄某雄曾多次在村郊的路上拦路骚扰过放学归来的女童。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猪肉贩子诱骗性侵六龄女童 表示愿意赔钱了事 作者:关家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黄某雄诱骗性侵6岁幼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赔钱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