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想嫁有钱人3次助男网友强奸19岁女儿当何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马某与孙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向孙某虚构了一个开超市有钱的表弟“王伟”,并愿将“王伟”介绍给孙某谈恋爱结婚。期间,马某和孙某在一起同居6个月。2013年10月,马某和孙某一起生活期间花了孙某1万多元,孙某便问马某她花了这么多钱,自己和他表弟“王伟”的事到底办得咋样?
在孙某多次追问下,马某担心骗局败露,就向孙某谎称这事“王伟”请大师算了一下,说是孙某的女儿刘某阴气太重,两人阴阳不合需要“充阳气”,并告诉孙某他要想和“王伟”在一起,必须由自己给刘某“充阳气”。
2013年10月18日~20日,孙某将女儿刘某带到宾馆,马某先后3次将刘某奸淫,而在此期间,孙某一直在房间内进行协助。事发后,在孙某一再逼问下,马某说出了“王伟”是其虚构的事实。今年4月2日,马某向西安警方投案,并供述了奸淫被害人刘某的事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想嫁有钱人3次助男网友强奸19岁女儿 作者:张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中,马某、孙某利用迷信的方法使被害人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产生认识错误,使马某乘机奸淫被害人,马某、孙某在客观上还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人系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