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导致学费增加学员要求退学费违约吗
2012年10月,原告章云在被告蓝天驾校报名参加车型A2增驾A1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并缴纳培训费5800元(含考试费、工本费、练车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行业交易习惯是学员交费后,驾校安排学员培训、考试并取得驾驶证,正常情形下需要半年时间。2012年11月8日,原告章云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2013年1月1日,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实施,其中A2增驾A1的考试项目由原来的九项选六项改为十六项选九项,因此需要增加相应的培训项目,于是被告蓝天驾校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费用,但原告章云予以拒绝。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学费。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新交规导致学费增加 学员要求退学费不属违约 作者:黄辉)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案中,原告章云在被告蓝天驾校报名参加车型A2增驾A1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并缴纳学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行业交易习惯,原被告之间成立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关系。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原被告都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它的实施致使原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双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属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被告依法应退还原告相应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