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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宿舍洗澡被电死谁担责

2014-11-25 15:20:39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大学生宿舍洗澡被电死谁担责20日中午,商丘学院一名学生在宿舍使用电热水器洗澡,触电死亡。21日中午,记者联系到死者的母亲龙女士。据了解,死亡学生名叫周帅,信阳市人,男,20岁,商丘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大二学生,家中的独子。 “20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我孩子宿舍的同学打来电话说,周帅出事昏迷了,让我赶快过去。当天下午5点左右,我们到了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学校党总支周书记说孩子抢救无效,已经死亡了。孩子宿舍的同学说,中午11点40分左右,周帅在宿舍用电热水器洗澡,5分钟后摔倒昏迷,大家赶快联系120和学校辅导员。孩子的爸爸已经到派出所报警,孩子在学校就这样没了,我们要讨个说法!”龙女士说。 一名刘姓警官说,法医已经到位,目前在等待家属的意见,是否做尸体解刨,结果还没出来,死亡原因目前还不清楚。 21日下午3点多,商丘学院常务副校长卢亚东回应称,周伟确实是在学校宿舍死亡的,如果确实是触电死亡,学校会按照国家法律承担责任。(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河南商丘学院一男生在宿舍洗澡触电死亡 系独子)李华阳律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设施、设备造成学生事故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涉案电热水器系由学校购置,作为生活设备提供给学生使用,如果周帅死亡系该电热水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那么,学校依法应对周帅的死亡担责。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果该电热水器被证明存在缺陷,周帅的家属还可以直接以侵权为由向该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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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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