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涉诽谤被转载论坛处置不力啥后果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网友发帖涉诽谤被转载论坛处置不力啥后果

2014-11-25 15:44:33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网友发帖涉诽谤被转载论坛处置不力啥后果

网友在论坛发贴内容涉及侮辱、诽谤并被转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删除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4年6月9日,一网民在某知名论坛发布《重庆某公司采购经理宋某认钱不认人》一帖,后该网民陆续发表了《重庆某公司采购经理宋某认钱不认人(转载)》、《重庆某公司采购部经理吃钱吃疯》等网帖,内容涉及侮辱、诽谤性语言。上述网帖被百姓关注、新浪博客、爱写网、唠唠嗑等网站网民转载。

6月24日,宋某委托律所向该论坛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侵权帖子、查明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并赔礼道歉。

8月4日,该论坛收到法院传票当天即将涉案帖子删除。

原告认为,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注册网民发布的网络信息履行审查义务,对侮辱、诽谤言论应及时删除,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保全费用1000元。

被告辩称,发帖网民是直接侵权人,论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依相关法律法规及网民与论坛的注册协议,应由发帖网民承担责任。论坛在网络上公示删帖流程及多种联系方式,已尽到监管义务,且在收到传票后才发现涉案帖子,并立即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已将网帖删除,且该帖关注度不高,影响范围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网友发帖涉诽谤被转载 论坛处置不力道歉赔千元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刘贤)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该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在宋某发出书面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权后果的扩大,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