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高速路被撞亡高速公司担责吗
张某的父母是外地人,来京后在通州区一家具厂工作。2013年年底的一天,张某的父母在上班途中“抄近路”横穿六环高速,不幸一起被来往车辆两次撞击致死。交管部门认定,张某父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张某在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后,又将高速公路管理者诉至法院。他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只在事发路段设有护栏,没有设置护网,且没有阻止行人穿越高速公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父母横穿高速路被撞亡儿子诉管理方索赔被驳 记者:裴晓兰)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公路法》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根据《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有养护和管理义务,有保障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义务。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并不得翻越隔离设施。本案中,张某的父母在上班途中“抄近路”横穿六环高速,属于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本案高速管理者已在事故路段设有安全防护栏,只要其按要求履行了巡查路况的职责,同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就已经尽到安全防护注意义务,那么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张某的父母横穿高速造成人身伤亡损害后果,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