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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记好友密码盗卡取钱咋定性

2014-11-26 16:29:47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偷记好友密码盗卡取钱咋定性

王某和李某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两人又住在同一间员工宿舍,因此平日里关系也不错。今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在帮助李某取钱后得知,李某所有的银行卡密码都是同一个,遂起了邪念。

随后,王某独自返回二人共同居住的员工宿舍,趁无人之际,将李某钱包内的一张银行卡盗走,并于当日通过附近的银行自动取款机将张某银行卡内的42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盗走的现金还给了李某。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偷记好友密码 盗卡取钱4200元受审 作者:邢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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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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