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雾霾”问:我受雇于张某,张某挂靠其朋友的公司对外经营,现在我因工负伤,请问应该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你因工负伤,应由张某所挂靠的那位朋友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担责后可以向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