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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商场购物绊倒受伤谁担责

2014-11-26 18:36:39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女顾客商场购物绊倒受伤谁担责

2013年9月7日中午,刘女士在汉口某商场购物,乘坐电梯到商场八楼兑奖处。出电梯去兑奖处的通道中有一处高约3厘米的坎,刘女士经过时不慎绊倒,右侧躯体及头部着地,随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经协商,商场将刘女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牙震荡。

9月7日至9日,商场派人陪同刘女士去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2118元、交通费45.9元。后刘女士自行去其他医院治疗外伤及牙损伤多次,共花费医疗费1898.5元。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查,该商场在事发地点张贴警示标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顾客购物绊倒受伤 商场被判担三成赔偿责任  作者:李亦中)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商场出电梯去兑奖处的通道中有一道高约3厘米的坎,作为平坦路面上突然多出来的一道坎,行人稍不注意就有被绊倒的可能,继而造成人身伤亡,该商场虽在事发地点张贴警示标示,然而该措施并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该商场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刘女士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商场购物时因注意不够而被绊倒,对自身摔伤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该商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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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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