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借3万高利贷还18万法律分析
女大学生小灵(化名)为追求高消费,轻信网络高利贷广告,借款3万元,半年时间里因为利滚利竟要还款18万元。因为还不上钱,小灵及其家人多次遭到对方恐吓威胁,最后只得向警方求助。
在南京上大学的小灵今年读大三,她喜欢和同学攀比,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家里每月给她的1000多元生活费,根本不够花。今年5月刚过半,小灵这个月的生活费就只剩下几十块钱了。
正在小灵囊中羞涩的时候,喜欢上网的她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借贷广告:“只需要身份证,就可以轻松借贷5000-20万,半小时得款”。这句广告语吸引了小灵,随即她联系了这家借贷公司。
接待小灵的人自称公司经理,小灵表示要借3万元。于是经理拿了份借贷合同给小灵,小灵看到合同内容后犹豫了一下,但是想到身上只剩几十块钱了, 就爽快地把合同填写完了。小灵本借款3万元,扣除当月利息,拿到手的只有1.5万元。拿着钱,小灵开心地离开了公司。
一个月后,小灵接到借贷公司电话,通知还款。这时1.5万元已经被小灵花了一大半,根本没有钱还。借贷公司恐吓小灵,如果不还款就到学校搞坏她的名声。小灵害怕老师同学知道,不得不每天逃课去外面打工还款,可是不管小灵多努力赚钱,都赶不上利滚利的巨额利息。小灵无奈之下,找父母要钱填这个无底洞。
前前后后小灵还了借贷公司9万多元,对方表示不够,并向小灵的妈妈再要9万元。这笔款项对于小灵家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根本不可能还得上。于是,借贷公司不断打恐吓电话给小灵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小灵妈妈决定报警求助。
南京洪武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民警针对小灵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民警来到该借贷公司,发现该公司门头竟写着某汽车租运公司。公司经理见是民警,表示不知情,并辩称可能是员工借钱给小灵的。
民警进去查看后,发现在经理办公室的桌子上有大量的借贷合同,合同内容针对大学生,除了详细的学校资料,还有恐吓语句。见到这些,公司经理才承认自己在网络上投放广告,以“正规,快捷、简单、方便”吸引客源,开展借贷业务。
民警说,欠钱只是属于债务纠纷,而恐吓威胁就严重了。随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解处理。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大学生借3万元高利贷去潇洒 半年后竟要还18万)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本案中,小灵与借贷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借贷公司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小灵和借贷公司之间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公司没有让小灵偿还的法律依据。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借贷公司对小灵的恐吓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