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一副处长带12岁女孩开房当何罪
据辽沈晚报微博报道,两天前记者接到爆料: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的一酒店内,沈阳铁路局计划处副处长杨某与一名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女孩服药导致昏厥。家长问起原因,得知杨某曾高价引诱女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报案。本月,杨某被警方控制。
【找幼女开房的副处长 事后给女孩2000元】在爆料人爆料同时,网上也曾有一条信息,和爆料者描述的基本吻合。据知情人介绍,今年10月末的一天,杨某通过以前曾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幼女介绍,将沈阳于洪区一所中学的12岁初一女生带到宾馆房间,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杨某给了她2000元钱。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沈阳铁路局一副处长带12岁女孩去开房被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