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问道”问:我与一所培训班约定,每周给孩子们代两节美术课,一节一小时,一小时给我一百元,这本来就是个兼职,谁知这个培训班不仅要给我签合同,上面竟然还给我约了试用期,而且试用期的工资是一个小时80元,我想请问,我并非他们的全日制员工,他们还跟我约定试用期合适吗?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兼职工作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双方当事人依法不得约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