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秋千架”问:我和老公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三年前收养了一名男孩儿,我们视如己出,谁知,当年送养男孩儿的夫妇经济条件好转,现在想要回他们的孩子,百般恳求我们,我们无奈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我就想问,这三年我们为孩子花费不菲,有权利主张吗?
李华阳律师:《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此,你们可以要求孩子的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你们为孩子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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