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迫16岁小女友卖淫法律分析
90后男子孙某为赚钱,逼迫一名曾和自己谈恋爱的16岁少女徐某多次卖淫,他把徐某送到一宾馆每天定时接送“上下班”。徐某不愿意卖淫想跑时,孙某以发其裸照、打断其姐姐的腿相威胁,并多次殴打徐某。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强迫16岁小女友卖淫 定时送宾馆“上下班”)
李华阳律师: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本案中,孙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16岁少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