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找回爱犬悬赏20克金条将来可反悔吗
和自己生活13年的金毛狗被人凌晨盗走。昨日上午,市民吴先生悬赏20克金条,只要有人找到他的狗,就当即把金条送给他,价值6000元。
“我父母13年前抱来了它,从此它就成了我们家的一员。” 昨日下午,狗的主人吴聪说,这条狗非常懂事,“如果家里有人吵架了,它就站在中间,用前腿扒扒这一边,再扒扒那一边,扑在你脸上不让发怒。看到它的样子,双方再生气也就转而平静。”
吴聪找到当时狗被盗走时的一段录像,时间是11月18日凌晨2点10分,一对男女用绳子将狗狗拴套住牵走。
吴聪说,它现在已经13岁了,已经进入老年。“它患有病,每个月要定时打针,如果不打针可能会死去。”吴聪说,“如果谁找到它,我们愿意给他20克金条。我的金毛叫查琳,一叫它的名字它就抬头。”如果你知道线索,请拨打本报热线96678。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为找回爱犬悬赏20克金条 作者:徐富盈)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肯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吴聪为找回爱犬公开悬赏20克金条,该悬赏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如果有人帮助吴聪找回爱犬,吴聪应履行承诺以20克金条作为报酬,依法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