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鸿雁”问:教育工作中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有哪些?
李华阳律师:《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教育工作中国家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