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被责骂随手捡砖砸堂弟啥后果
据了解,2013年3月21日,清明节扫墓,被告人董某在借用堂弟即被害人董某民的摩托车过程中,不慎将摩托车损坏,随后在昌江石碌镇尖岭村董某荣的家中,董某民因此对董某进行责骂。董某因不满便随手捡起一块砖块扔打董某民,造成董某民左边腹部受伤,董某遂逃离现场。事后,董某主动到昌江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董某民腹部损伤为重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不满被责骂砖头砸伤堂弟 海南昌江一男子获刑 作者:刘江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