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与人私奔怒砍儿子胳膊啥后果
2010年,曾某离异后独自带着儿子小川,从重庆老家来到新疆温宿县青年农场打工。打工期间,曾某认识了邻居王某和陈某夫妇,因为同是重庆老乡又是邻居,相互间互相帮忙,变得熟悉起来。
一来二往中,曾某和陈某感情与日俱增,且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知道实情的王某希望妻子陈某能回家和自己好好过日子。然而,陈某却跟着曾某去了福建。
妻子离开后,王某多次给曾某打电话,要求其将陈某带回来。如果不回来,就将他儿子的胳膊砍下来。曾某认为王某只是吓唬自己,并没有放在心上。
2014年4月21日,王某来到沙雅县,并于当晚在超市买了一把菜刀。第二天一大早,王某来到曾某母亲的家中,看见一家人刚起床正准备吃早饭,王某二话没说,掏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向小川的右胳膊砍去,闻讯赶来的曾某母亲想要阻止,却被王某一把推开并划伤了右手。王某并没有住手,而是继续在小川的胳膊和大腿上乱砍,直到小川瘫倒在地上,才扔了刀从屋里跑了出来。
由于受伤严重,医院不得不对小川实施右上臂的截肢手术。经鉴定,小川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范围,损伤后遗症构成五级伤残。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妻子婚外情与人私奔 丈夫一怒砍下儿子胳膊 作者:魏红萍)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王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使用菜刀将他人砍成重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