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嫉妒同学家境好发短信勒索钱当何罪
李建平与刘某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二人在同一城市生活,刘某经营家族式企业,家境很好,而李建平毕业后却无固定职业。恰巧两人的孩子也是同学,李建平的女儿经常提到刘某的女儿家庭条件好,生活富裕,羡慕其可以出去旅游购物,李建平听后心理很是不平衡,遂萌发了敲诈勒索的念头。
李建平买了一张手机卡,于今年6月22日至6月29日期间,多次给刘某发送短信,以其孩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向刘某敲诈勒索现金25万元,让其送到指定地点。由于刘某没有给付钱款,李建平未能得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嫉妒同学家境好 实施敲诈获刑罚 作者:梁宇 于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嫉妒他人家境优越,以孩子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要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