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鸿雁”问:教育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级事项有哪些?
李华阳律师:《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