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级事项有哪些?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教育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级事项有哪些?

2014-12-01 16:35:19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律法网友“鸿雁”问:教育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级事项有哪些?

 

李华阳律师:《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