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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打猎误杀村民仍回单位上班法律分析

2014-12-01 18:39:09 作者:李华阳 34人浏览 0人评论

官员打猎误杀村民仍回单位上班法律分析

近日,福建武平县一名官员打猎时,误将一村民当做野猪击中致死。目前,该官员已被警方刑拘。

村民枪伤非要害部位

被误杀的村民名李其昌,武平县城厢镇人,45岁,以务农为生。

李其昌的女婿王某对南都记者称,11月23日上午,李其昌带了镰刀、工具包等,上山采摘灵芝、蘑菇,但当天一直没回家。家人随后报警,并同邻里一起上山寻找。

26日上午11时许,搜寻人员在地处城厢镇正北方位的永平镇塔里村一处丘陵找到李其昌,此时李已死亡,且身上有枪伤,镰刀等工具散落在他身边。

李其昌的女婿王某对南都记者称,李的左腿膝盖处有枪伤,但头部和心脏部位均无中弹痕迹。另一参与搜救的村民也证实,李其昌身上的枪伤并不在要害位置,其应是负伤后失血过多而亡。

尸体被发现次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武平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11月27日上午,其中一名嫌疑人吴某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11月23日与修某开(系城厢镇党委副书记)一起上山打猎时,修某开误将李某昌当成野猪击中致死的事实。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发后仍回单位上班

武平县委县政府权威人士证实,通报中所称的修某开全名为修启开,曾任武平县市容管理局副局长,现任武平县城厢镇党委副书记。

该县公安机关内部人士透露,修启开涉案用的是一款改良过的老式猎枪——鸟铳,现已初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

上述公安内部人士还透露,根据现有证据可初步认定,修启开在意识到误伤村民以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而是选择逃逸。

“他平时没有打猎的爱好。据我所知,他不会开枪,也没有猎枪。这次是他的朋友叫他一起去的”,钟桂林称,修启开的朋友,另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标为普通农民,并非公务人员。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福建武平官员打猎误杀村民 事发后仍回单位上班)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具备配备枪支资格的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数量达到法定数量或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本案中,被害人系腿部受枪伤失血过多而死亡。

犯罪嫌疑人修启开明知受害人受枪伤后仍将其独自留在山里,可能会危及其生命,却置受害人于不顾,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失血过多而死亡,修启开主观上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有放任的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修启开不具备配枪资格,其非法持有枪支,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侵犯了国家枪支管理制度,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另外,犯罪嫌疑人吴某标不具备配备枪支资格,如其非法持有的鸟铳枪系以火药为推动力,其非法持有枪支数量一支,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标准,侵犯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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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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