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逮87只癞蛤蟆啥后果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汪某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
汪某现年49岁,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村民。今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他手提塑料桶,在村头的河沟里“奋战”数小时,逮了87只癞蛤蟆。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其生长发育过程中蜕下的角质衣膜——蟾蜕被当做中药材,所以,他打算逮几只卖到黑市上换俩钱。
没想到,他提着桶刚上公路,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87只癞蛤蟆被及时放生。7月17日,汪某被依法逮捕。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农民逮87只癞蛤蟆 以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三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汪某违反狩猎法规,抓捕87只癞蛤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