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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工程保证金被非法拘禁法律分析

2014-12-02 15:39:36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拖欠工程保证金被非法拘禁法律分析

今年8月,陆某将其在河北保定市满城县的一住宅小区工地工程,承包给邵阳籍施工员魏某。但魏某不知道,就在今年9月,陆某又将同一个工程承包给常德籍施工员孙某。在此期间,陆某分别收取魏某、孙某的工程保证金30万元、20万元。

随后,陆某与孙某和魏某三方因违反工程承包协议一事,发生了经济纠纷。魏某、孙某随后多次到北京找陆某,要求其退还前期所交的工程保证金,而陆某则以资金已投入工程项目为由,拖欠保证金。

11月13日,魏某和孙某纠集了7人,趁陆某来长沙协商时,将其非法拘禁,长达13天。其间,陆某被7人多次殴打,并被逼迫偿还工程保证金。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拖欠工程保证金被人非法拘禁13天 7人被刑拘 作者:李柔)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本案中,魏某、孙某等7人为索取债务以暴力手段非法扣押、拘禁受害人陆某,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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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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