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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枪追赶劫匪惹麻烦

2014-12-04 18:30:40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持枪追赶劫匪惹麻烦

海口男子陈某某早上在家中睡觉时听到妹妹大喊“抢劫”,于是携带一把铁制手枪追赶抢匪。持枪的陈某某没追到抢匪,却遇到民警盘查。

陈某某是海口人,今年50岁。2014年8月27日7时许,他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妹妹陈某大声叫喊,称遭一名男子抢劫。于是陈某某从家中携带一把铁制手枪与堂弟陈某彪追赶该男子。当陈某某和陈某彪追至海口东湖一带时遇公安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陈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手枪一把、子弹一发。经鉴定,陈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一支改制的双管5.6毫米口径运动发令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民用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持枪追赶抢匪遇民警 非法持有枪支被拘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本案中,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民用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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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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