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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疑医生施治不当挥刀将其割伤咋定性

2014-12-06 11:12:11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怀疑医生施治不当挥刀将其割伤咋定性

去年7月21日,因患甲醛中毒性晚期脑痴,58岁的女患者石春玲住进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住院期间,因怀疑自己做针灸时被女医生杨玉霞扎坏,石春玲于是预谋杀害杨医生,并购买了用于作案的铅笔刀。

起诉书载明,当年8月4日6时许,石春玲在医办室内假装与杨医生说话,突然托起杨医生的下巴并用铅笔刀割向她,割伤了她的胳膊。杨玉霞医生躲闪中摔倒在地,石春玲持刀继续行凶,杨玉霞一面抵挡一面呼救,上肢多处被割伤。石春玲见不能得逞,用刀在杨玉霞腿上猛割两刀后逃走。经法医鉴定,杨玉霞锐性损伤致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神经、肌腱损伤,创口长度累计58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据了解,今年10月,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石春玲的刑事责任能力、服刑能力作出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症;被鉴定人于2013年8月4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具有服刑能力。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河北沧州一女子怀疑医生施治不当 挥刀将其割伤  作者:韩泽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石春玲怀疑医生施治不当,意图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经鉴定,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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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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