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为减肥吸毒法律分析
近日,郫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女大学生丽丽(化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令检察官吃惊的是,致使丽丽染上毒瘾的最初目的,竟然是为了减肥;而受其影响,与其合租的3名女同学,为了拥有好身材,也开始吸毒。
今年15岁的丽丽,面貌姣好,1米7的个子,看上去比同龄人成熟许多。3年前,父母离异,丽丽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2013年春节后,丽丽第一次吸毒,而原因是此前有同学在私底下传,说吸毒可以减肥,也可以让人“很嗨”。最初,因为生活费有限,丽丽就和其他几个玩得好的同学一起凑钱买毒品吸食。
今年5月份,丽丽和其他3名同学在学校外合租了一套房子。小兰是其中一位,今年8月她第一次吸食毒品。小兰说,此前她因为羡慕丽丽身形苗条,问她怎么保持的,丽丽说是吸毒。在被多次怂恿下,小兰第一次用“冰壶壶”吸食冰毒。后来,便用锡纸吸食。案发时,小兰共吸食了3次毒品。
对此,检察官提醒,吸毒能够抑制食欲,可让服用者几天不进食,从而让人消瘦。然而,毒品对人的伤害之深,这么做根本不是在减肥,而是在摧残生命。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 四川4名女大学生为减肥吸毒)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小丽以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但新闻事实中没有提及小丽有关贩卖毒品的行为,试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相关规定, 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第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
第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第三、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
第四、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
本案涉案冰毒系甲基苯丙胺。
小丽犯罪时已满十五周岁,对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贩卖毒品罪没有数量的要求,如果小丽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小丽吸毒及怂恿他人吸毒行为的分析
小丽有吸毒行为,如果其为吸毒持有冰毒达十克以上,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小丽具有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客观上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但两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满16周岁,而小丽犯罪时为15周岁,依法不为此两罪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