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结婚情侣挪用公款啥后果
张莉是新疆某大型物流公司出纳。2012年,张莉的男友杨坤发现,数百万元的公款都要经过女友的手,便萌生出了一条生财之念:挪用公款炒股,赚了再补回去。
最初,杨坤将这个想法告诉张莉时,张莉并未同意。可杨坤表示,这些钱对于公司来说九牛一毛,在发现前将炒股所得“填”回去,不但少去了借贷利息,还能赚到钱买房子。想到两人恋爱多年就因没房子无法结婚,张莉耐不住杨坤的苦苦哀求,决定铤而走险。
当年2月,张莉在支付运费时,将100万元公款打进杨坤的银行卡,用于炒股。仅用了3天时间,杨坤就挣了数万元,然后归还了公款。尝到甜头的两人一发不可收拾。在近两年间,张莉为杨坤炒股、贩卖红枣等行为,共挪用公款达410万元,但杨坤却时而赚钱,时而赔钱。为填补亏损,两人越陷越深,挪用的公款越来越多。
2014年4月,物流公司查账时,发现49万元的资金不翼而飞,但并未怀疑到张莉。张莉见事发,立即找杨坤还钱,可她却发现杨坤早已消失。绝望之下,6月,张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月,物流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开始侦查,7月将杨坤抓获。(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为买房结婚情侣挪用公款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中,杨坤、张莉共谋,利用张莉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供杨坤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中,张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