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电动车被偷后可以偷别人电动车补偿吗
“别人能偷我的电动车,我为什么不能偷回来?” 这是林某被抓获后的第一句话。原来,自己电动车被盗的林某不但没有选择报警,反而想着去偷别人的电动车来补偿自己,这种糊涂念头最终导致林某落得被刑拘的下场
井陉人林某今年35岁,之前在鹿泉区一家酒店当厨师,不久前,他刚刚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可是用了没几天就被偷走了。痛失爱车的林某气愤难平,他不但没有报警,反而打起了盗窃别人电动车来弥补自己损失的歪主意。
12月2日下午,林某在铜冶镇一家商店门口,发现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电动车跟自己被偷的那辆十分相似。“嘿,这车子竟然没锁,莫非这就是上天给我的补偿?”心生歹念的林某趁着四周无人,骑上电动车就逃离了现场。
可是,林某的“小动作”却早就被细心的民警看在眼里,刚走了没多远,林某就被民警拦下并带往派出所询问。心存侥幸的林某本想蒙混过关,不料正在此时,电动车的失主曹某赶到了派出所报案。
面对事实,林某只好承认了盗窃电动车的事实。但心存不服的他仍向民警大吐苦水:“别人可以偷我的,为什么我不可以偷别人的?”面对林某这种不正常的心态,民警对他耐心地进行了疏导,最终,林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目前,林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因电动车被偷 偷别人电动车补偿自己被刑拘 作者:任立欣 赵元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林某因自己的电动车被偷,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然触犯刑律,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