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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幼子进女浴场引不满被拍裸照传上网法律分析

2014-12-09 8:51:19 作者:李华阳 61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带幼子进女浴场引不满被拍裸照传上网法律分析

年轻母亲带着5岁的儿子到女浴池洗澡,这让在此洗澡的女浴客十分生气,于是用手机拍下年轻妈妈的后背裸照,然后发到了网络上。近日,黄山论坛一条网帖引发网友热议。

“徽州区××会所让五岁男孩进入女宾部,让我们洗澡情何以堪啊”,12月5日,这样一条网帖出现在黄山论坛黄山网评的板块。发帖人“明天会更好”表示,前不久她去徽州区永佳大道某浴场洗澡,不料刚进浴室竟发现一名年轻妈妈带着一个小男孩在脱衣服,小男孩到处看,让人十分尴尬,经询问得知男孩已经5岁。

发帖人介绍,她随后与男孩母亲交涉,没想到对方竟说:“你不高兴别来洗澡啊。”随后,她又向浴场前台反映,浴场管理人员来看了之后,以男孩衣服脱了已经开始洗澡为由就没有阻止。在论坛上,发帖人还配了一幅女子后背裸照,虽然腰部打了马赛克,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女子上身没有穿衣,正在给一个男孩脱衣服。

这条帖子发出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的网友认为年轻妈妈带孩子不对,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发帖人未征得对方允许拍下裸照并上传网络也存在问题。

记者昨日联系上网帖中所称黄山市徽州区某浴场,据浴场前台女服务员介绍,该网帖反映的事当时就是她处理的。事情发生在12月4日晚上七八点钟,当时女客人反映一名年轻妈妈带5岁男孩进入浴场,浴场服务员找到男孩妈妈询问得知,男孩虚岁5岁,但是才3周岁,按照浴场规定3周岁以上、身高超过1.2米的男孩不给进女浴场,当时男孩已经脱去衣服开始洗了,女服务员就跟反映此事的女子商量。该服务员介绍,浴场并不知道该女子拍下照片,按照规定浴场内不给拍照。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带5岁幼子进女浴场引不满 被拍裸照传上网)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本案中,发帖人未经他人允许,在浴场私自偷拍他人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的行为,已然侵犯他人隐私,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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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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